南都讯 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制发《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),再增加一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享受时点。
广东省税务局方面提醒,符合条件的企业在7月预缴申报期可以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,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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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变化:企业享受优惠时间再提前三个月
企业所得税法规定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,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,再加成一定比例,在税前加计扣除,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。
南都记者了解到,本次政策优化,在原来享受时间点上再新增一个优惠享受时间,自2023年起,企业在每年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(按季预缴)或6月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时,可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,享受优惠时间再提前三个月。
2021年以前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。2021年起,允许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,让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。《公告》发布后,企业可在7月预缴申报期、10月预缴申报期和年度汇算清缴期3个时点,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。
近年来,为推动经营主体创新发展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完善。政策享受时间点不断提前,加计扣除比例也持续提升,对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,先后由50%提高到75%,再由75%提高到100%。
申报享受:纳税人自行判别且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
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,包括人员人工费用、直接投入费用、折旧费用、无形资产摊销费用、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。
“企业在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,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与核算。”据广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介绍,企业在7月预缴申报期申报享受优惠时,仍继续采取“真实发生、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办理方式,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依据上半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,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,填报相关表格,并将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。
税务部门提醒,对7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,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。
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以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,聚焦广大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,落实落细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内的各项税费支持措施,并通过开展“便民办税春风行动”加大政策推送精度和辅导力度,推动政策效用实现最大化,帮助市场主体跃向高质量发展。
南都广州新闻部出品
采写:南都记者梁思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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