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1。
(资料图)
2、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,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5年月平均工资。
3、 2。
4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200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%,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,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%至8%(取正整数),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5、3。
6、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(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%,取正整数)或缓缴住房公积金,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,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。
7、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,应是经济效益差,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。
8、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,应是严重亏损,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。
9、4。
10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38元,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、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,月缴存额上限为1610元。
11、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,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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